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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 “企业接待日”制度
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2-03-16 15:49    浏览次数:次    作者:污染防治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

“企业接待日”制度

 

更好服务企业绿色发展,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为企业排扰解难,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信访条例》《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全市环保系统“企业接待日”制度的通知》(榆政环发〔2021〕353号)及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领导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室负责人。

二、接待时间

固定时间:每个月第个星期一下午(遇节假日顺延)。

其它时间:根据企业的申请和实际需求安排。

三、接待地点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二楼会议室。

四、接待对象及服务事项

全县各类企业法人代表或其他代表服务事项为企业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帮助解决且属于职能范围内涉及生态环境工作的问题和诉求,但不包括信访、投诉问题及前期已予以明确答复的事项。

五、接待程序

(一)登记。企业法人代表或其他代表可通过电话(0912-6733723)、邮件(电子邮箱:ylssthjjjxfj@163.com)、来信(佳县生态环境局监察中队)等形式反映来访意向,并说明来访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来访企业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二)预约。榆林市生态环境佳县分局根据企业代表的问题,分门别类,确定相关分管领导和室人员接待。具体接待时间在接待日前一周确定,并电话通知来访企业代表

(三)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企业代表会谈,详细了解来访企业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交办。根据企业提出的问题,如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将问题交由相应承办室进行处理。

(五)办理及回复。承办室对交办的问题进行跟进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反馈来访企业代表

七、接待处理原则方法 

接待组织、收集问题等由监察中队牵头,具体由徐凤宇同志负责,做好记录、建立台帐。对当场能够答复解决的问题,接待人员当场答复解决;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的问题,接待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交由对应承办室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接待人员负责工作的问题,由监察中队汇总整理后交对应分管领导和室处理;对不属本局职能范围的问题,接待人员指引来访人重新确定对应部门进行反映;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法律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问题,接待人员指引来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接待问题办理时限

(一)对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问题,承办领导和股室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应在30日内办结。

(二)对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分管领导和承办室难以处理的问题,应报主要领导由局务会研究处理。同时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同时应告知来访企业代表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