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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实施意见
来源: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9-11-28 15:26    浏览次数:次    作者:诚信佳县     文号:佳政办发(2019)54号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的通知》(榆政函〔2018〕224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函〔2019〕3号)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工作,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李克强总理强调,加快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二)加强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关键在。一方面要促使失信主体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失信成本,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加快化解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建立防范和减少增量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全面增强市场监管能力,增进各类主体诚信意识,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二、扎实开展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一)县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层面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信用红黑名单及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的通知》(榆政函〔2018〕224号)有关规定,开展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制度规范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黑名单”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主体的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逾期(担保)贷款的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代表)、自然人;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被依法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法人、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三、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

(一)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县信用办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应公开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执法检查、黑名单,以及司法判决和强制执行等负面记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可选择性公开。对公开的失信信息,应明确公开期限。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积极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县级各部门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

四、加强失信信息广泛共享

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共享制度。县信用办及各成员单位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依托市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平台,归集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失信信息,记于同一主体名下,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并将归集整合后的信用信息数据与各级各部门充分共享,为跨地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同时,注重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五、加强失信信息归集报送

(一)县信用办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50号)要求,安排专人(信用联络员)积极开展双公示、双随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信用承诺书、联合惩戒案例等信用专题信息的报送工作,形成制度化、常态化机制。

(二)健全失信信息定向推送制度。县信用办及各有关部门应将失信主体相关信息,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分别推送给相关实施单位,按行业或其他类别,通过“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或者以文件方式分别推送给各级相关部门。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推广联合奖惩应用系统

1、县级各部门的业务系统在横向要与县电子政务网联通,纵向要与市级对应部门联通的基础上应优先部署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并建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

2、县信用办要协调各部门,逐步建立“认定--公示--奖惩--反馈”的联合奖惩自动化流程。

3.各部门依法依规产生的联合奖惩案例,应于7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平台。

(二)强化联合惩戒措施

1.对“黑名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严审查各类行政许可和资质审核事项;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获得肯定评价的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严格限制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实行市场禁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2.对“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约谈主体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并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力度;提高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服务成本;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不授予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限制招聘提拔;限制参与各类代表选举;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七、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县信用办要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函〔2018〕493号)时间节点要求,做好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规范信用承诺内容、优化信用承诺程序、强化信用承诺工作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八、广泛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培训制度。县信用办及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类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对失信个人、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主体等进行信用修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宣讲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其对各类主体的影响、信用修复的方式和程序等。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市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平台。

九、积极稳妥开展信用修复

完善推进信用修复工作,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黑名单”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主体通过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全县各黑名单”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十、切实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健全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县级各部门要积极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作用,并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同参与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息公示、风险提示、预警监测等工作,从行业维度布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性监管作用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作用,建立会员单位信用记录,制定针对会员单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清单,并对成员单位的失信信息进行公示和共享,加强本行业协会商会自身诚信建设,对行业协会商会作出信用评价。

、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制。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作用,引入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协同监管,探索开展信用记录建设、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跟踪监测等工作。在与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共享、第三方评估等合作时,建立相关机构的信用档案。

十三、加强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扎实开展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工作,要积极主动、探索创新,大力协调相关部门,突出以信用监管为重要抓手,认真落实信用监管各项制度措施,全面推动各项工作。县信用办要切实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以及联合惩戒的协调与支撑服务工作。

十四、加强信用工作督查考核力度

县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50号)和本实施意见,细化分解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县信用办、县考核办要加强对信用工作督查考核力度,对敷衍应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约谈和问责。

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注重挖掘失信主体接受信用监管、修复自身信用状况的典型案例,充分运用“信用中国(陕西榆林)”网站和其他各类社会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推动形成主体关注信用记录、政府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全社会共同关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