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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期捕野兔,一男子涉嫌非法狩猎罪
来源:榆林林业     发布时间:2019-10-31 14:00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佳县林业局

禁猎期、禁猎区

陕林安发〔2016〕205号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全省境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狩猎场除外。

2、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3、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凡未经批准,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鸟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狩猎罪

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近期,靖边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件,犯罪嫌疑人景某岗因犯非法狩猎罪,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小河派出所、沙石峁森林警察大队相继接到报警电话称:在小河镇沙沟村油区的林地内有人骑高噪音摩托车猎捕野生动物,使用爆炸物扰民、惊吓牲畜。接警后,两单位民警立即到达举报区域排查,于22时15分,抓获嫌疑人景某岗,现场查获野兔16只(活体),35瓦疝气头灯一个,套兔网子一个,精品雷王电光炮549个,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和高赛摩托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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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沙石峁森林警察大队依法查明:子洲藉男子景某岗以牟利为目的,于2019年10月19日、20日夜间,驾驶自用面包车(车内载有高赛摩托车),分别到靖边县席麻湾镇、小河镇在公路延线附近的林地内,驾驶高赛摩托车,头戴高亮度疝气大灯照明,使用大号电光炮将野兔炸晕,在拿粘网等工具非法猎捕。10月19日至20日,累计非法捕捉野兔44只。

经鉴定,景某岗捕获的44只野兔是中国“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案发后,沙石峁警察大队扣押了景某的作案工具并将活体野兔全部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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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提醒,非法狩猎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捕抓野生陆生动物也同样触犯刑法。希望通过本案例警醒市民: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人非法狩猎和破坏。市民应珍爱野生动物,遵守敬畏法律,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