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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6-08-19 10:22    浏览次数:次    

 

 

 

 

 

 

佳安委办发〔2016〕3号

 

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佳单位:

为了确保我县非煤矿山领域发生事故后能准确、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特制定出《佳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印发你们,如发生安全事故,请遵照执行。

 

 

                      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佳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非煤矿山较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政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和处置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佳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佳县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非煤矿山发生Ⅱ级(重大)事故;
  (2)跨县(区)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4)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 Ⅱ级(重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3 Ⅲ级(较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4 Ⅳ级(一般)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减少非煤矿矿山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和设施,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应急救援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职工自救、互救和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综合素质。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做好预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做好重大隐患评估、监控,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和设施装备,把非煤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与平时应急演练结合起来。

2  组织体系及主要职责

2.1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根据《佳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成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办公。

主要职责:对发生在佳县行政区内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全面指挥。宣布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现场指挥部的请求协调有关增援力量;宣布结束矿山事故应急状态。

指挥部内部运行机制:

(1)突发事故。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发生的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突发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信息核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各地上报的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进行分析,并迅速呈报市安监局。

(3)决定启动预案。根据预案响应级别,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启动本预案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运转。接收信息、传达领导指示、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等。

2.2  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安监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综合信息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和周边治安秩序;公安消防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需要参与救援。

(3)国土资源部门: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向指挥部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4)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和检测检疫,协调医疗救护中心和医院。

(5)交通部门: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6)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协助做好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事发矿山企业和乡镇政府: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根据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设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所在人民政府乡镇长担任,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组织后勤保障;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根据需要向县应急指挥部请求相应增援;负责善后处理;救援工作结束后,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现场指挥部下设5个组:

(1)控险抢救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抢险救援作业。

人员组成:安监局、公安消防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事故单位等组成。

(2)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做好疏散工作,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人员组成:公安部门牵头,乡镇政府配合。

(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人员组成:卫生部门牵头,县人民医院和红十字会医院组成。

(4)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人员组成:由当地政府牵头,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5)综合信息组:负责上传下达,及时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和救援情况,编写快报和救援情况报告,确定对外宣传口径,发布新闻报道。

3  预警预防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预防

圈定危险目标,重点监控人工密集作业采石场。针对佳县非煤矿山的特点,重大危险主要来自机砖厂采土作业面、砖窑坍塌、制砖机械设备及电路系统、采石场山体滑坡和人工密集作业的采石场。

3.2  信息报告

3.2.1  突发事故的报告

各乡镇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辖区发生的非煤矿山突发安全事故,要立即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在按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抢救的同时,报告县安监局。县安监局要立即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安监局。

3.2.2  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及县安监局要将应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4  应急响应

县安监局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信息后,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配合救援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根据非煤矿山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现场应急救援以属地为主。

4.1  成立现场指挥部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后,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4.2  制定应急措施

启动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召开会议,制定应急救援措施,尽快控制局面,组织抢救伤员,消除隐患,并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如需支援,由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上报市应急办协调。

4.3  实施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实施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4  扩大应急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置现场的进展情况。在事故状况或次生事故灾害未能有效控制,需要市级或省级支援时,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安监局报告,请求启动市级(Ⅱ级)响应。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在突发情形得以控制,及时报告市安监局同意后,可以宣布应急结束。

4.6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补偿征用物资,指导灾后重建,保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保险理赔。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对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同时,要及时查找工作漏洞,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完善相应的应急制度。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县安监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和自动传真,县安监局和乡镇政府确定专人对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安监局汇报。

5.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5.2.1  按照专兼结合、社会参与、应急有效的原则,各矿山企业成立救援队或与就近的矿山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构建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5.2.2  建立非煤矿山专家库。当发生事故时,受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委派,迅速调阅事故灾难有关资料,为事故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5.2.3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紧急调动非煤矿山救援队伍。有关乡镇要督促相关的救援队伍配备相应救援装备,以备一旦发生事故,就近赶赴现场参与救援。

5.2.4  必要时,通过县委、县政府,请求武警中队参与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3  救援装备保障

5.3.1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迅速反应,调动专家和技术人员,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协调下,无条件确保应急救援必备的物资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提供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的,卫生等部门提供保障。

5.6  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公安、武警等部门提供保障。

5.7  物资保障

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的物资需求,民政、经委等部门提供保障。

5.8  经费保障

发生事故的矿山,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从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矿山的风险抵押金、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等一定要督促到位。

5.9  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5.9.1  新闻宣传

应急响应期间,特别重要的信息发布要经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统一口径,统一发布。

乡镇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促进突发安全事故的妥善解决。

县级宣传部门要对应急期间的工作进行客观、详实的报道,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非煤矿矿山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

5.9.2  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害、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学习;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培训指导和检查。

5.9.3  专项演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非煤矿山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应急救援队伍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任务,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在组织应急时,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科学计划、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要求,应急演习要明确应急演习方案、演习任务、参与演习队伍、确定演习场地和范围,演习后要认真总结和评价。

6  奖惩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在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或迟报、瞒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失职、渎职或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的框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并及时做好备案和更新工作,真正做到上下联动、统一协调。

7.1.1  建立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的内容和框架安排,制定相关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安监局备案。县安监局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立健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7.1.2  县安监局将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新形势和新变化,修订和完善预案。

7.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7.3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