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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佳县城区禁止销售及使用烟煤的通告
来源: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0-19 11:28    浏览次数:次    作者:任雄伟

为改善我县城区空气质量,营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保障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城区禁止销售及使用烟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凌云路社区、人民路社区、香炉寺社区管辖范围,木场湾村(环城路过境线以内)范围、县城污水处理厂、黄维蕾学校、县政府第二办公区。

二、禁烧对象:禁烧烟煤范围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行业和商业门店及居(村)民。

三、自2019年10月25日起,在禁烧烟煤范围内禁止运输、销售和使用不达标的烟煤;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采取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烟煤,暂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区域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洁净煤种(无烟煤或兰炭),政府将在佳芦镇屈家庄村67号(佳县1路公交起点处)设置洁净煤种销售点。具体补偿标准另行通知。

四、禁烧烟煤范围内仍在使用燃烧烟煤锅炉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快燃烧烟煤锅炉改造进度,争取在2019年12月底前实现“清零”。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禁烧烟煤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违规销售、使用不达标烟煤的行为。

六、城区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大力支持配合禁烧烟煤工作。

七、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912-6733499

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