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佳县林业局关于清明期间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知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28 14:31 浏览次数:次 作者:林业局
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佳县林业局通告如下:
一、每年的公历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每年的公历二月一日至四月底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全县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1.禁止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投放孔明灯;
2.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灰肥、烧秸秆;
3.禁止吸烟、野炊和烤火;
4.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相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