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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全县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一票通”制度的通知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7-08-08 19:14    浏览次数:次    作者:刘勇     文号:佳食药监发[2017]33号


县食品药品稽查队、局机关各科室,各乡镇所,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加强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县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一票通”制度通知如下:

一、“一票通”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票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批发商的销货凭证与零售商的进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合二为一,并联使用的两联式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关联使用票据。实施“一票通”,食品批发商只需填写一次“一票通”票据,不需要再填写销售凭证和登记销货台账;食品零售商只需在进货时,要求批发商提供“一票通”票据,零售商核对票物一致后,“一票通”票据既作进货凭证又作进货台账,不必再单独登记进货台账。

(一)实施对象

全县范围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批发商(食品总经销、总代理、食品批发市场、批发(配送)和批零兼营等供货商)及商场、超市、食品店、食品摊贩等零售商(已经实行统一规范的电子索证备案和进销货凭证的大型连锁超市除外);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蔬菜门市)入场经营者。

(二)票据格式和内容

⒈“一票通”采用“一式二联、整本印刷”的方式,票据第一联白色纸印刷成黑色宋体,第二联红色纸印刷成黑色宋体。票据规格一般为200㎜×145㎜,整本的“一票通”由使用单位根据模板进行印制。凭证第一联由销售方留存作为销货台帐使用,第二联由购货方留存作为进货台帐使用。

⒉票据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单价、总价、保质期、检验证号、销售方名称、许可证号、联系电话、购货方名称、许可证号、联系电话、发货人、收货人、日期等内容。

(三)票据使用和保管

⒈销货方在销货时,须填写“一票通”票据,并将第二联撕下给购货方,由购货方统一装订或粘贴保存,作为购货方的进货台帐和进货票据。

⒉销货方必须完整填写“一票通”票据内容,不得空格漏填,并由销货方、购货方双方签字确认,确保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查。

⒊购货方采购食品时,必须要求销货方提供“一票通”票据。

⒋鼓励有条件的销货方和购货方可开展电子化台帐管理,但电子台帐设置必须和“一票通”书式内容相一致。

⒌“一票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食用农产品从经营者购进该批产品之日起计算,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一般食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一般食品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时间安排

2017年8月1日起在全县全面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一票通”制度。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其目的是对食品货源进行把关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的重要一环,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可以追查相关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提高食品经营监管水平。各单位,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食品经营实施“一票通”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把实施“一票通”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积极引导,稳妥推进。各单位,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加强对实施“一票通”制度重要意义的宣传,使食品经营者知晓,使用“一票通”既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又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引导食品经营者自觉使用“一票通”。要立足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注意方式方法,分批进行,逐步推进,既要保证平稳过渡又要确保工作到位。

(三)严格督导,依法履职。将加大对基层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一票通”制度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基层所绩效的重要依据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重点。县局把“一票通”制度推进落实情况作为今年对各单位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树立行政执法办案与服务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思路,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以“百分百”的服务态度和水平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不断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 “一票通”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频次,发现未按规定实施“一票通”的食品经营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