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信箱
尊敬的网友您好!现对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详情请咨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0912-672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