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信箱

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低保问题
留言人 康** 信件编码 GPPS19092407Y5
信件内容
我妈是直肠癌患者,一直在治疗中,费用比较大,现在我家的人均年收入已经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请问我妈这种情况符合申请低保吗,佳县申请低保户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回复部门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 2019-09-2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现对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一、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四项基本条件。

(一)户籍条件:按照户籍属地化管理。居住地在农村,有承包土地、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反之,则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二)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3.财产性收入4.转移性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成年、无业、三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2、连续三年以上(含)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部队服役的义务兵。4、监狱服刑的人员。

(四)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①存款和有价证券;②机动车辆;③房屋;④债权;⑤其它财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五)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六)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八)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九)拥有或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十)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十一)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十四)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五)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详情请致电佳县低保办:0912-672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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